温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11-19 14:51:00   访问次数:1502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的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全体教职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实验室建设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第四条 要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21世纪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要求,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深化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开创实验室工作的新局面。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实验项目卡等教学资料,准备好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六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各级科研课题和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

第七条 在保证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强实验室活力,使实验室工作形成合理循环。

第八条 根据《温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应无条件接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和仪器操作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和自制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实验室是创新教育的基地。应做好实验室的课余开放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课外训练和进行设计性实验的机会,努力把实验室开放和创新基地建设有机地融化一体。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二条 学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归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定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进一步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室)、技术(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面向全学院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或者是向全校部分专业或学院开设公共性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实验室(面向一个或多个专业学生开设实验的实验室)。校级、学院级实验中心,是指承担全校或全学院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在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性质的单位,应另行申报。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多项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含技术或专业基础)的年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64800人时数,基础课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实验室,一个院系的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只能有一个;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该学院的专业数(有条件的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的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科学研究实验室要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省市级或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较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2、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实验噪音要小于70dB

3、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或技术基础实验室原则上要求有3人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

5、有明确的管理体制,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技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部、省、市级的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并报学院、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制、研制和改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模型、样本;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维修、改善实验条件;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且具有创新者,可视为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以及附属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合建或赞助。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通过整合,有义务积极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实验实践教学基地,以适应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体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一般实行以学校、学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主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科技处主管科研实验室,分别对分管副校长负责。各学院由一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至少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设备秘书协助学院主管领导工作。校级实验室(含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直属实验室则实行一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加强实验室管理,推进实验室环保、安全等工作,检查督促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落实。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实验室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对实验室绩效考评工作,提高实验室和设备利用率。

6、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7、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验用房的核算分配工作和仪器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设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配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学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定后下文聘任。校级实验中心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严格按照《温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温州医科大学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温州医科大学低值品、易耗品及实验材料管理办法》等执行。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的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信息化管理。除学校统一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订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仔细排查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可根据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人员及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五条 要重视实验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一般都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各级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学历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 实验人员的工作量,参照在校生学生数,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任命,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经领导批准,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职责按照《温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将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四十条 除日常的工作之外,学校每年对各实验室的工作考核一次。实验室要做好学校每年度的考核、考查工作, 考核结果将与实验室的经费分配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该实验室将失去考评资格,一票否决;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扣发岗位津贴和奖金或按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及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按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账、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同时根据程度不同相应给予扣减当年的设备费、材料费、核减编制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额低于50万元,年工作量大大低于规定标准,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要调整或合并。如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并未按学校部署及时整改者,将停拨实验室有关经费。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无理长期占用实验室、经劝告依旧无效者,由教务处、科技处会同有关单位将实验室强行收回,其中的仪器设备由学校重新调配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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